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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事业单位教师招聘简章
发布时间:2022-09-23 19:18:31为满足我旗事业单位发展和实际工作需求,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鄂伦春自治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鄂伦春自治旗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引进计划
本次计划引进人才35名,引进人才岗位和条件详见《2022年鄂伦春自治旗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岗位需求目录》(以下简称《岗位需求目录》)。
二、实施步骤
(一)报名
1.报名人员应该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呼伦贝尔市户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操守;
(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违法犯罪记录;
(4)身体健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且符合《岗位需求目录》设置岗位的专业及相关要求,学历学位及其他条件取得日期截止报名之日前。
2.符合下列学历(学位)、职称条件之一:
(1)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专科起点本科除外),取得相应学位,专业符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
(2)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符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
(3)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表彰奖励(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双师型”人才,所从事专业符合用人单位急需紧缺岗位需求的;
(4)在国(境)外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需具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符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
(5)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及其他条件。
3.年龄条件
年龄为18周岁以上,全日制本科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允许报名:
(1)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5.报名要求
(1)可采取现场报名、网上报名两种方式进行报名,报名时间为
(2)报名人员应认真阅读或咨询相关要求,仔细鉴别个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报名所需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凡因所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而影响资格审查的,责任自负。
(3)每位报名人员只能报一个岗位,凡报两个及以上岗位的,取消报名资格。
(4)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要求,报名人员不得报名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5)报名人员为企业职工并签有劳动合同的,须提交本人所在企业同意报名的证明。
(6)在整个引才工作过程中,务必保持通讯畅通,若因个人原因导致未能联系上本人,按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相应资格。
(二)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分为初审和复审。初审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与报名工作同时开展。资格初审期间,对报名资料不全或有疑问的,由用人单位告知报名人员作出补充或说明;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由用人单位告知报名人员未通过审查的理由,并可重新申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
2.资格审查材料包括:
(1)《2022年鄂伦春自治旗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报名表》(一式两份)
(2)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历认证报告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打印,一式两份);应届毕业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学历学位证明样例见附件3,一式两份)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一式两份)
(4)身份证、户口簿或当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5)专利、科研成果以及获奖情况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6)其他能够证明符合引进条件的材料(一式两份)
(7)《回避承诺书》(一式两份)
3.复审工作在人岗相适评估前集中开展,旗委组织部、旗人社局按照管理权限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复审。报名人员携带报名和资格审查所需材料(详见本公告资格审查具体要求)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鄂伦春自治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楼一楼大厅进行复审,复审时间为
4.本次引进人才各岗位均不设开考比例,不收取任何费用。
5.资格审查贯穿引进人才工作报名至聘用全过程,在任何环节中发现引进人员有违规违纪、提供虚假信息或不符合引进职位条件等情况的,一律取消引进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人岗相适评估
1.凡资格审查通过人数超过15人的岗位,加设笔试环节,加试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加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四舍五入),不计入人岗相适评估总成绩。按照加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15人进入人岗相适评估环节,同一岗位因末位加试成绩并列而超过15人的,全部进入人岗相适评估环节。
2.人岗相适评估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岗相适评估以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其中鄂伦春自治旗乌兰牧骑、鄂伦春中学、鄂伦春自治旗民族职业高中、鄂伦春自治旗体育馆岗位需进行专业能力测试。结构化面试、专业能力测试需使用国家通用语言作答,对不按规定语言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3.评估认定总成绩满分为100分,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设置最低合格线为60分,未达到成绩合格线的(即60分以下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同一岗位出现总成绩并列情况,另行加试确定(加试形式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议定)。
4.人岗相适评估过程(含加试环节)由主管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进行全程监督,评估认定成绩现场评定和公布。
(四)档案审核
旗委组织部、旗人社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进入档案审核环节的人选进行干部人事档案审核。
(五)体检和政审考察
1.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对拟引进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工作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承担,体检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
2.对放弃体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引进资格。
3.用人单位联合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考察。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否牢记“三个离不开”、切实增强“五个认同”等政治要求,坚决把政治上不合格的挡在门外。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员面谈等方式,并形成具体的考察结论。
4.体检、政审考察过程中不合格或弃权的,取消引进资格。
(六)公示和引进
考察合格的拟引进人员在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网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引进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录用手续。对有影响引进的问题并查实的,取消其引进资格;对有影响引进的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引进,待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查实后,由鄂伦春自治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做出是否引进的结论。
(七)补充引进
本次引进人才工作在成绩公布、档案审核、体检、政审考察环节以及拟引进人员公示结束前出现缺额的岗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是否进行递补,如需递补,应按照本岗位人岗相适评估总成绩60分以上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进行递补。拟引进人员公示期结束后不再进行递补。
(八)试用期制度
引进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即享受相关待遇。引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引进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对引进人员进行转正考核,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办理解聘手续。引进人员如已有职称,且用人单位有空余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可视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聘任。
(九)服务期制度
引进的人才3年内不得调离本单位,5年内不得调离鄂伦春自治旗。对无正当理由放弃的或不履行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将记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诚信档案。
三、纪律监督
本次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一经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信访举报,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资格审查贯穿整个引才过程,一经发现不符合引才条件、弄虚作假或违反引才规定的立即取消资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鄂伦春自治旗委组织部、旗人社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470-5626598、0470-5622387。
四、其他事项
1.本次引进人才考试及评估不指定复习范围,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及评估无关。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次引进人才工作有关程序、步骤、要求等可能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作出调整,届时将在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官网等媒体发布相关公告,请报名人员关注。
3.报名人员所提供信息要详实,如因信息填写不详细、不真实而影响引进的,由本人负责。在引进人才工作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沟通不畅而影响引进的,由本人负责。
4.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鄂伦春自治旗委组织部、旗人社局负责解释。岗位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情况等咨询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详见《岗位需求目录》),报名期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接受咨询。
鄂伦春自治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2022年鄂伦春自治旗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岗位需求目录.xls【38.5KB】
附件2:2022年鄂伦春自治旗旗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报名表.docx【16.3KB】
注:此教师招聘信息来源于网络,若有变更、修改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elc.gov.cn/News/show/992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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